拆迁评估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场勘查与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记录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如面积、结构、装修情况等。
收集房屋相关的产权登记资料、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
选择评估方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评估人员需要根据房屋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对村民有利的方式进行评估。
价值评估
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确定具体房屋价格。
评估过程中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报告编写与审核
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意见,并确定具体房屋价格。
评估报告需有机构盖章及评估人员签字,作为补偿的依据。
复核与审批
评估完成后,由复核员到实地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公示与说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通过以上步骤,拆迁评估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评估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