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基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总和。
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入职员工年休假: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员工年休假:
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安排年休假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其他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以上是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