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工资计算方式
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护理责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应确保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具体计算方式需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资情况来确定,同时需遵守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