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一般情况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时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单位犯罪责任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对于涉及组织传销的个人或组织,应尽早向有关部门报案,并配合调查,以减轻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公众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