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延误的补偿标准如下:
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
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
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补偿方式可能包括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此外,如果机坪延误超过3小时,航空公司应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
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原因或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向旅客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非承运人原因(如天气、突发事件等)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通常不提供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具体实施细节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