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申请和登记: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先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再凭此及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申请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
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迁移证件后,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补办户口
《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若户主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应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办理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投靠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申请户口迁移入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父母、子女双方书面申请。
父母《退休证明》原件。
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但投靠农村子女入“农村居民”户口的,须原户口所在地身边无子女。
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请和登记,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