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次流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招标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招标:
如果流标是由于投标人数量不足或其他可归责于招标过程的原因,招标人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非招标采购:
在重新招标后若投标人仍然不足法定数量,或是其他非招标采购条件满足,招标人可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邀请招标:
招标人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邀请招标,在获得批准后,向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分析流标原因:
在采取上述措施前,招标人应先分析流标原因,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以优化未来的招标过程。
审批和核准:
对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招标。
预算报告: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时,采购人需向预算单位报告,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计划方式进行审批。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