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失踪事实、时间和请求。
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符合则受理,否则驳回。
发出寻找公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3个月。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法院确认失踪事实成立,并宣告失踪。
指定财产代管人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如有争议或无法履行职责,法院可指定其他人担任代管人。
请注意,宣告失踪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法律差异而有所不同,上述信息以最新发布的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