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观上:
双方必须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即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非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
客观上:
嫖娼行为人已进入着手实施阶段,即已经发生性关系。
认定嫖娼行为时,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还需要其他证据支持,例如:
现场物证或书证;
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
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
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警方掌握确凿证据,如金钱交易记录、财务赠与等,证实当事人涉嫌非法交易,可初步判定其参与嫖娼。但定罪需要更多证据,不能仅凭供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非自愿,在受到强制、威胁或诱惑等压力下与嫖娼者进行了性行为,那么此时不可将其视为卖淫行为而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