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来说: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入职员工: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
```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离职员工:
离职时,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也是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然后减去已安排年休假的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计算公式为: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进行折算。
其他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以上是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