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的发布流程如下:
发布权限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通缉令需要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
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发布方式
公安部发布通缉令一般通过传真或者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传送,1小时之内可将通缉令发至全国各省级公安厅。
在一些通讯系统较先进的地区,通缉令在30分钟左右即可下发至二级指挥系统。
接收与执行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日期。
通过以上流程,通缉令能够迅速、有效地传达给各级公安机关和公众,以便及时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