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养证的步骤如下:
申请
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是为了确保双方同意并便于登记部门核对收养资格和意愿。
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给登记部门,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初衷、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抚养被收养人等内容。
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收养动机、被收养人意愿、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送养人资格等。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等额外材料。
登记
经过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法》要求,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需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进行法制宣传。
办理收养登记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被收养人未成年,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监护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携带所有相关证件和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步骤,收养人可以完成领养证的办理,从而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建议在整个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保持诚实、耐心,并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