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头颈部损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²以上;
头皮挫伤;
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或色素异常;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²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或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或其他改变;
耳廓创在1cm以上或缺损;
鼻骨骨折、鼻出血;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牙齿脱落或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躯干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会阴、阴囊、阴茎挫伤;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外伤后血尿;
脊柱韧带损伤;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或确证肋软骨骨折;
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
刺创深达肌层;
咬伤致皮肤破损;
外伤性鼓膜穿孔、鼓室积血;
外伤后听力减退;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
四肢损伤
手、足骨骨折;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其他损伤
烫伤达真皮层;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以上;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鉴定时,应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进行,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