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面部损伤
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4.5厘米,或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超过6.0厘米。
穿透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1.0厘米。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瘢痕长度超过1.0厘米。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或多块面积累计超过5.0平方厘米。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超过8.0平方厘米。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异常,如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泪器损伤伴溢泪。
耳廓损伤,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超过6.0厘米。
头部损伤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超过8.0厘米。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超过20.0平方厘米,或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超过10.0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超过50.0平方厘米。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其他部位损伤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超过8.0厘米。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超过20.0平方厘米,或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超过10.0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超过50.0平方厘米。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其他特定情况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乳腺导管损伤。
肋骨骨折2处以上。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胸壁穿透创。
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这些标准旨在明确界定轻伤二级的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还需结合现场情况、医学影像资料以及专业法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