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过了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已经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如果追诉期限已过,但案件已经立案,则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对于已经追究的案件,如果追诉期限已过,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特殊情况下的追诉: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且已过20年,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
如果犯罪人员在追诉期限内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追诉期限过去,相关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继续追究,已经开始的追诉程序也会相应终止。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撤销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追诉时效就此结束。如果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侦查机关仍可以重新启动追诉程序。
因此,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在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及时重新启动追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