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债务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和顺序:
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优先支付。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在以上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的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按比例分配: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无财产可供分配:
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个人破产的情况稍有不同,如果个人破产后还有能力偿还债务,应全额还款;如果无力偿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期还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