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且希望以此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自己取得财产。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
行为人是否没有法律关系基础。
行为人是否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
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非法占有故意是否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
客观方面
欺诈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骗取财物: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实际取得了他人财物。
数额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使用某些欺骗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案例分析
以刘某平等人诈骗医疗保险基金为例,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对刘某平等13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对非法所得、犯罪物品等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结论
构成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欺诈行为,并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不知情参与诈骗案件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