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国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下级单位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通常设置在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主要负责审理以下类型的案件:
1.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 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4.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些特定的重大或特殊案件,例如: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推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通过创建“五化”法庭品牌(党建科学化、办案精品化、管理规范化、解纷多元化、创新品牌化),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实质化解。
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反腐败斗争、优化营商环境、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