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的清算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确定清算人
清算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由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人确定后十日内,需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清算财产分配
清算财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和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公司破产清算债务的顺序 (如果适用):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股东退股情况
如果股东退股并由其他股东接收,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处理转让所得与损失。
如果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企业需要清算,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并依照破产会计处理方法处理资产所得。
清算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