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名单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包括:
法院进行信用惩戒;
被限制高消费等。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程序通常包括:
1.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3. 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