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罚款的缴纳方式如下:
现场缴纳
如果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到指定银行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如果被处罚人被拘留无法亲自缴纳罚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并签订承包合同。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代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建议
及时缴纳:被处罚人应尽快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
确认缴纳方式: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缴纳方式,如现场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保存相关凭证:缴纳罚款后,务必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备后续查询或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