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需要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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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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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支付额外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可能需要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