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的步骤如下:
提出假释建议书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建议书应包含罪犯的评审鉴定表、奖惩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证明罪犯悔改或立功的具体材料,以及未成年或老残的相关材料。
审核材料
收到假释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备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核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裁定假释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还需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
假释裁定书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并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裁定书应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发现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建议:
罪犯及其家属应详细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尽早与监狱管理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