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传唤嫌疑人或证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传唤通知:
检察院会通过书面传唤证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事由、时间、地点等信息。
传唤证的使用:
如果需要传唤嫌疑人,承办人员应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送达传唤证:
承办人员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需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检察院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讯问查证:
被传唤人到案后,检察院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并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保障权益:
在传唤过程中,检察院应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被传唤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询问证人:
对于证人,检察院只能进行询问,不能传唤。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时间限制:
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强制传唤措施:
在必要时,检察院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并确保被传唤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家属通知:
如果可能,检察院会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并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