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中,借贷的区分遵循以下原则:
借贷记账法
有借必有贷:每一笔会计分录必须同时反映借方和贷方。
借贷必相等:借方和贷方金额必须相等,以保持会计方程的平衡。
会计科目
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成本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损益类科目:损类增加记借方,益类增加记贷方。
借贷关系的认定
借贷意思表示:需要有明确的借贷意图,通常通过借款协议或借条等文件体现。
借贷行为:除了意思表示,还需要实际的款项交付,如银行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的证据。
证据要求:包括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欠条、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利率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借贷关系的存在
双方合意: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需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款项交付:出借人需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以上是会计中借贷区分的基本原则和借贷关系认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