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受伤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转而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4.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 工伤职工的工资一般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伤工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