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收回和销毁应遵循以下步骤:
交回印章
当公章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如果逾期不交,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收缴。
登记造册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进行登记造册。
送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造册后,应在十日内将印章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预存销毁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要预存两年,除非有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公司注销时的处理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公章应由制发机关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注意事项
销毁印章时,应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避免非法销毁或不当处理。
销毁印章后,应获取相应的回执或证明,以证明印章已被正式销毁。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妥善处理公章的收回和销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