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的偿还遵循以下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首先清偿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补偿金:
接着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其他社保费用和欠税:
之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即除上述债务外的所有债务。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将按比例分配。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清偿顺序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和法院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