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公证遗嘱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亲自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含个人信息、公证事项及公证书用途、提交材料清单、申请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提交材料
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提交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如有遗嘱草本,也可一并提供。
公证处受理
公证处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对所处分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发放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收取公证费。
遗嘱审查
公证人员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和财产进行审查。
立遗嘱人应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审批与制作公证书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公证员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审批,之后制作公证书。
发放公证书
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或在必要时由公证处发送。
立公证遗嘱时,应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其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应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