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应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提出意见和说明理由
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决定禁闭审批表》。
审核和批准
经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审核,并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必要时,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提出意见,按前述规定办理手续。
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意见,填写相关审批表,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执行禁闭
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
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在十二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收缴武器和证件
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
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在禁闭室由专人负责看管。
备案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相关登记表和处理意见应一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执行机构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总结:
对违法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需要严格遵循相关审批程序和规定,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禁闭措施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临时性处罚,旨在制止和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反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