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曾用名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准备申请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
如果有,提供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的相关证明。
《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提交申请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并逐级呈报审批。
提交所有准备好的材料。
审批过程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审批通过后,需要交纳一定的工本费用(约十五元人民币)。
领取新的身份证。
注意事项
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顺利完成曾用名的添加。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流程,以确保一次性办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