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发现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您购买失业保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向劳动监察投诉:
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您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您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您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自行缴纳失业保险:
如果您是个人灵活就业者,可以自行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注意时效: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政策和程序进行操作,并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