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结算的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
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员工个人申请,要求进行保险清算。
员工减少表(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在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处填写“解除合同”,日期写为办理月份的上月。
社保人员打印出xx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一式三份并盖社保章。
按照清算单上的金额,填写xx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一式两份,填写xx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两份,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合计及公司其他信息,日期写办理日期的下月。
备案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可以从公布名单中选定点医疗机构,并可登陆人社部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持卡就医
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它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直接结算
省内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省外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凭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未办理备案的,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20%,后在就医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急诊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结算
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电子社保卡缴费结算
在支付宝或微信上申领了电子社保卡的用户,可以在电子社保卡开通缴费结算功能,之后就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中的电子结算码完成消费。
建议:
参保人员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以确保社保结算过程顺畅。
对于跨省就医,务必提前完成备案手续,以便能够使用医保直接结算。
在就医过程中,确保携带社保卡,以便于身份识别和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