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并且该数额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那么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则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某一项单独作为计算基数。
双方约定不明确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应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收入。如果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集体合同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则可以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特殊情况
对于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其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
地方规定
北京市和上海市不支持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列明工资构成,以避免后续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参照集体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计算。同时,要注意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确保加班费的计算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