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若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存在权属纠纷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收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施工企业等。
征收金额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税额。
税额标准根据城市级别和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范围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具体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平方米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平方米
小城市:0.9元至18元/平方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平方米
征收方式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分期缴纳。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人首次申报前,需在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征收时间
土地使用税通常按年计算,具体纳税期限由地方政府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应向房产或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期限和方式应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面积或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对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也需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税务机关的指导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