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费:
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
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等,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伤,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当地的具体标准来确定。如果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金额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出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调解。此外,如果轻伤一级导致了残疾,赔偿金额会相应增加,具体数额需要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