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协商
违约金数额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
法定上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违约金调整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迟延履行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债务。
实际损失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考虑时间点、损失的最高额以及预期利益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
证明责任
非违约方在诉讼中通常无需证明实际损失,但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违约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以上原则为确定合同违约金提供了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合同内容和违约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