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划分遵循以下标准:
耕地类型
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划定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划定程序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
划定后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验收确认。
保护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纳入国家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其他考虑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