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失地证明的一般步骤如下:
个人提出申请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村委会初审
村委会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需公示7天以上,然后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县农业局审批发证
县农业局对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并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
请确保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和程序进行操作,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村委会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