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财物
按照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的财物
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确定盗窃数额。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外币
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如果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则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
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如果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则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
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如果无法直接确认,则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如果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则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
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盗窃数额的准确计算,并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具体细节。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