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下是关于如何书写证明对象的详细说明:
明确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诉讼当事人或法院)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围
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免证事实,这些事实不需要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即可认定,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等。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区分证据与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明确区分证据与证明。证据是用于证明事实的材料,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的过程。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核心,所有需要由法院或当事人举证说明的事实均属于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一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能会对其不予认定。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证据的采纳所应达到的程度。通常,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书写证明对象时,应当明确争议的事实,并确保这些事实不属于免证事实。同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责任的履行和证明标准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