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扣分规则如下:
一次记12分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死亡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核定人数20%以上,或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核定人数100%以上。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20%以上,或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
一次记9分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上行驶超规定时速50%以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一次记6分
闯红灯。
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不系安全带。
副驾不系安全带。
行驶途中拨打手机。
行驶途中抽烟。
有意遮挡号牌。
超速驾驶。
违反禁止标线行驶。
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
逆行。
违停。
一次记3分
在高速或城市快路未按规定道路行驶。
不按规超车、让行或在高速及快速路之外的道路上逆行。
驾驶载货汽车载货量超过最大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运有易燃、易爆或放射性危险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的。
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轻微伤或财损后事故逃逸,未构成犯罪的。
一次记1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会车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手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建议: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以减少扣分。
若不慎扣分,可通过学习减分等方式进行补救。
注意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满12分需重新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