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异地开具通常是不被允许的,除非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在领购单位和个人所在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如果需要在异地开具发票,应遵守以下步骤和规定: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在单位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验登记
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在异地经营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到异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申请领购发票
凭上述资料,在异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领购发票审批表》,经批准即可领购发票。
缴纳保证金
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能需要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情形下的代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劳务、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赁的,可以到异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只能在异地代开普通发票,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专票,需回企业所在地。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发布时间较近的规定,具体操作可能还需根据最新的税务政策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