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罚款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具体罚款标准如下: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
如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等,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
如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载车辆出站等,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
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等,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
如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
将被责令停止运输,并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并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建议相关企业和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