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在法律上,当一方(义务人)面对另一方(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时,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其义务的权利。简而言之,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核心作用在于“对抗”而非否认对方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点包括:
对抗性:
抗辩权是为了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而存在。
条件性:
抗辩权的行使通常以对方请求权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
法定性:
抗辩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创设。
行使期限:
抗辩权的行使受到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限制。
常见的抗辩权类型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直到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仍不能清偿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时效抗辩权: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可提出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理解抗辩权有助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的不当行为而造成损失。行使抗辩权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