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在主观和客观上共同承担生活压力、风险,并相互扶持、共同创造和享受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具体来说,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共同的住所:
夫妻双方需要有共同的居住场所,这是共同生活的基础。
夫妻间的性生活:
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性生活是夫妻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
这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是婚姻关系的精神支柱。
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当一方需要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包括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共同管理家庭事务等。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共同生活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财产共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
个人财产继承:个人财产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依法继承。
债务共同偿还: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也可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举行结婚仪式。
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
当事人同居生活,在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或在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等。
综上所述,共同生活不仅仅是夫妻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相互扶持,还包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只要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