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1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他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天数乘以一定金额(例如29元)。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
示例计算
假设某工伤职工工资为5000元/月,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5000元/月 × 21个月 = 105000元。
伤残津贴 = 5000元/月 × 75% + 145元 = 3895元/月。
具体赔偿金额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