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族别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准备材料
现有的家庭户口本。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申请内容应包括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及更改原因,并由双方父母签字。
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并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
其他注意事项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如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请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便顺利完成民族族别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