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销案的程序如下:
制作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
办案部门需制作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这是撤销案件的第一步。
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如果原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解除强制措施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解封查封、扣押的财物
对已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上级领导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报送检察机关。
报送撤销案件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最终撤销案件
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后,公安局将正式撤销案件。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保在撤销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