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统筹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且,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